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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被控詐欺?--不起訴

(故事經過改編)


B向A借款10萬元,一段時間後,A請求B還款,但B向A表示目前手頭沒錢,但有賺到一筆20萬元的款項存在網路虛擬貨幣帳戶中,但帳戶平台表示需再匯入5萬元的手續費後,才可以取回,因此暫時無法還款。

而後,B向A表示有在FB上出售公仔,有款項要匯入其帳戶,若出售價金高於5萬元,就可以取回網路虛擬貨幣帳戶的款項,但因其銀行帳戶遺失,暫時無法使用,所以B請A提供帳戶用以收取出售公仔的價金,並請A把收取的價金再匯入B的網路虛擬貨幣帳戶中,等到匯足5萬元,就可以取回20萬元的款項償還借款。A信以為真,提供帳戶代為收款後,再依指示把錢轉至B提供的網路虛擬貨幣帳戶中,但嗣後因為FB的買家匯錢給A後,遲遲未收到公仔,於是對帳戶持有人A提出告訴,案經辯護後,終於還A清白。


台北地檢111偵116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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