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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壇腥風暴:民事責任篇

已更新:2022年1月10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起訴以後,一直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在刑事法庭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若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還沒有上訴第二審的期間,仍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刑事程序並無徵收裁判費的規定,且就算移送到民事庭後,也不需徵收裁判費(註:但必須要與犯罪直接相關的損害),因此很多人藉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雖然如此,可以提起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則上只有侵權行為事件,因此必須注意有關侵權行為的二年短期時效,若檢察官沒有在民事的時效內提起公訴的話,仍應該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免為了節省裁判費,導致整個訴訟的請求權都超過時效而難以求償。


那關於這則新聞,主要有兩個不同的行為:

  1. 側錄不雅影片,並公開在網路上提供付費會員觀看

  2. 從網路上下載被側錄的影片,恐嚇受害人錢財,或者同意和他約會,給他球衣、球褲、束口褲等。


  •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基於故意或者過失的原因,而侵害他人的權利時,應該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故意以違背善良風險的方法,損害於他人的利益時,也是一樣的。因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除非可以證明沒有過失,否則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不法侵害別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者不法侵害其他的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的情況下,被害人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的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如果名譽被侵害的話,還可以再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側錄不雅影片,並公開在網路上提供付費會員觀看的情況,屬於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侵害了個人的名譽、隱私、肖像等人格權;恐嚇的部分,侵害了他人之意思決定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所以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另因精神賠償,並不像具體財產數額損害可以估算,因此將交由法院審酌加害人及被害人雙方的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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