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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勝訴

已更新:2022年1月10日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號判決


B公司未經A的同意,盜用A的印章及身分證件,將A登記為B公司的監察人,一審判決認為A起訴時,已非B公司的監察人,A不得就過去的法律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嗣後A委託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A與B公司間是否有委任關係存在並不明確,致A在私法上之地位仍有受侵害的危險,此危險又可以確認判決除去,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而後,二審法院也接受A在二審追加的侵權行為訴訟,判決塗銷監察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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