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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凍結怎麼辦?

已更新:2022年1月13日


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授權金管會所頒訂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均簡稱「管理辦法」),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因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可通報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警示帳戶的開戶人持有的其他存款帳戶,即屬衍生管制帳戶,有關帳戶可能都會遭不同程度的凍結而無法正常使用。


  • 警示帳戶:依據「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2目、第8條規定,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因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銀行受通報時,應立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若存款帳戶的款項已遭到扣押或禁止處分,又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時,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 衍生管制帳戶:依據「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第1款第3目規定:衍生管制帳戶是指警示帳戶的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含:「(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所開立的存款帳戶。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警示帳戶的解除原因(「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

  • 警示期限屆滿: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參「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衍生管制帳戶的解除原因:

  • 衍生管制帳戶,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的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的救濟途徑:

  • 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者,應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若經申請經原機關駁回時,可依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13號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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