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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

已更新:2022年1月10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號判決


A、B發生車禍,初判表上A有過失,但雙方和解金額有落差,故和解不成。A最後被起訴,並判決有罪,但B認為判太輕而請檢方提起上訴。經A委任於第二審進行辯護。

結果:駁回對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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