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車禍突如其來,很多人可能一輩子就出這麼一次車禍,完全沒有準備要如何應對,有時下車察看後覺得沒什麼事就自行離去,有時因為沒有在警察局作筆錄的經驗,加上剛發生事故情緒緊張,隨口亂答。
撇除掉酒駕的因素,一般車禍事故最容易涉犯到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並且被害人可能在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負擔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車禍發生時,有幾個建議:
一、若有人員受傷,請先撥打 119叫救護車,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
二、不要離開,並馬上報警處理,若對方要離開,請留下對方資料,或記住/拍下對方車牌: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若未來被害人以本條提告,嗣後即使雙方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因此必須特別注意。
車禍發生當下,我們無法確定肇事的原因是否基於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來,也無法100%確定是否有致人死、傷的情況,為了避免爭議,我們建議先留在現場,並且報警處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
報警還有一個好處,若構成過失致死或過失(重)傷害的要件時,依情形將可能符合自首的要件而得以減刑。
警方到場處理後,將配合酒測,並協助繪製事故現場圖,若需要您簽名的文件,請逐一確認後再簽,之後會發給「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記載處理車禍事故的一些基本注意事項。
三、打開雙黃燈,並將三角警示牌立在車輛後方,以免後方來車追撞。
四、通知保險公司。
五、保留行車紀錄影像(如有),並現場拍照,保留證據;事故現場如有證人,也可留下證人資料。
六、確認自己是否有受傷,如有受傷,無論傷勢如何,都請向警察說明並要求拍照;同時至醫院檢查及驗傷。
七、如被通知作筆錄,問題請思考後再回答:
一般人在車禍發生當下,通常情緒很混亂也很緊張。筆者曾經有個案子,當事人委任律師前,獨自去警局作筆錄,當警方詢問車禍發生當下是否有開方向燈時,當事人表示可能沒有;但事後,筆者再次詢問時,當事人又表示應該有。然而事故現場並無任何的監視畫面、證人或行車紀錄影像可以證明。此時,即便事後翻供,後來證供述也很能不被採信。
車禍發生後,也有幾點值得注意:
請於5日內申請保險理賠、7日後向警方申請車禍現場圖及現場照片、30日後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一般都簡稱「初判表」)。對於初判表不服時,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及車輛所有人可於六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但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須經司法機關囑託鑑定;對於鑑定結果不服時,可再申請覆議。
申請鑑定時,車禍發生當下的現場蓃證照片及行事紀錄影像,就格外重要,否則容易流於各說各話,而維持初判表的結果。
車禍現場處置程序走完一段落後,接下來可能才是惱人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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