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便當多拿醬包 會構成竊盜罪嗎?
時事新聞<<警買5便當「拿8包醬汁」店家跳腳 分局撇盜竊:查到底>>
據報導的客觀事實,嘉義布袋一名吳姓員警向店家購買5個便當,趁店員不注意時「伸手進去」拿了8包醬包。
律師說
因為新聞所報導的內容,主要是來自於朴子分局的員警在臉書粉專「靠北police」中的爆料(或轉述店家的說詞):「本人現任職於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要靠北嘉義縣的布袋分局偵查隊吳姓警員,你在店員不注意的時候,伸手進去偷東西,店家憤而報案,我們同事聯絡你到案,你也不理我們,反倒是請你們當地民代來騷擾無辜的同事 ,試問妳從畢業馬上進斟茶(應為偵查)隊支援4年多,不知道竊盜是公訴罪嗎?然後本案時至今日也未有任何二組及督察科人員介入調查,是否真的有關係就沒關係?」,因為這並不是來自於店家的第一手陳述,而且員警在轉述時也帶有自己主觀的情緒,所以在引用新聞資訊時,我盡可能朝客觀的事實去呈現這則事件。
這則新聞中,首先要考慮到的是,吳姓員警在購買便當時,醬包究竟是店家主動提供(由店家保管,客人無法自行拿取),還是放置在特定的地方,供買便當的客人自行拿取。從新聞上的陳述來看,吳姓員警向店家購買5個便當,除了陳姓員警自行拿的8包醬包以外,店家似乎沒有再提供任何的醬包,由此判斷,該店似乎是將醬包放置在一個地方,供買便當的客人自行取用(這裡的事實,是根據新聞內容的臆測,實際情況仍須交由司法進行調查認定)。如果是這樣的話,除非店家明確的表明每(購買)一個便當只能拿取一包醬包,否則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不要拿的太誇張,應該是不至於構成竊盜罪的。
另一種情況是,醬包是在店家的保管中,客人無法自行拿取,而依據「靠北police」中的爆料內容所述,是「伸手進去」拿醬包的情況,此時就有可能構成竊盜罪。
但無論如何,就算吳姓員警的行為真的構成了竊盜罪,但也僅僅不過是3包醬包,基於微罪不舉的原則,檢察官仍然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或者視情況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