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當事人A拿著國稅局的 #遺產 清單過來諮詢
A:「律師,我爸爸生前贈與轉出了好多筆現金給其他的兄弟姐妹,這些錢加起來一共幾百萬,我想要分這些遺產。」
律師:「請問您父親贈與財產的時候,意識清楚嗎?」
A:「滿清楚的。」
律師:「這樣的話,您父親生前贈與以後,這筆錢就歸屬他們了,不是遺產喔。」
A:「可是國稅局的遺產清冊裡面把這些都列為遺產耶。律師,你是不是弄錯了?」
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法律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律師說
首先,國稅局是為了課徵遺產稅,才會把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列為遺產,而這個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來規避遺產稅。然而這項規定,只是在計算遺產稅時(行政上),作為遺產數目的基礎而已,並不會影響實際財產的變動(民事上),所以除非被繼承人的贈與是無效的,不然這些財產並不會是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
「律師,您不是說這只是行政上的規定,不會影響民事實際財產的變動嗎?但民法第1148條之1也有相同的規定啊,是不是拿民法第1148條之1來主張被繼承人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屬於遺產呢?」
這個條文乍看之下,的確是有這樣主張的可能,但實務上並不採這樣的說法,主要是因為立法理由講的很清楚,是因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只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生前把遺產贈與繼承人,使得遺產減少而侵害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權益,所以才會把這些財產視同遺產,因此這一條只能由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主張,來增加繼承人清償的責任範圍,而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則無法把這些財產當作遺產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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