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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張智凱律師

籃壇腥風暴:羈押篇

已更新:2023年5月17日


自由時報報載:台灣職籃聯盟P.League+ 台新夢想家○○○等人,遭到色情釣魚側錄不雅影片,還被進一步恐嚇。桃園地檢署指揮刑事警察局帶回32歲A○○、39歲B○○,訊後分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恐嚇取財等罪移送偵辦;稍早羈押庭結束,桃園地方法院認A○○尚有共犯在逃,裁定羈押禁見,B○○則是因住所地均不在桃園地院,法官以無管轄權駁回。


今日藉這則新聞,我們來談談什麼是羈押。


首先,基於憲法第8條的規定: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憲法第8條是保障人身自由很重要的一個條文,簡單來說:

憲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若要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除了現行犯的逮捕可以授權由法律制定相關的規則外;對於非現行犯,必須要由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據法律所定的程序才可以逮捕、拘禁;並且要由法院依據法律上的程序,才可以審問、處罰。人民對於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都可以拒絕。


如果人民因為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的時候,逮捕拘禁機關應該用書面告知本人或其指定的親友為何被逮捕拘禁的原因,並且必須在24小時以內移送法院進行審問;而本人或他人也可以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至第3項也分別作了清楚的規定: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簡單的說,若人民被拘提或逮捕到場時,應立刻進行訊問,若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或雖無羈押的必要,但無法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時,都必須在拘提或逮捕時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否則檢察官應立即將人民釋放。通常,實務上就24小時的分配方式,是警察機關16小時,檢察官8小時。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的第1項,有特別就個別情況,列出不予計入24小時的情況,讀者可自行參閱。


要符合什麼要件,法院才可以羈押被告呢?

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01條之1,區分為一般羈押及預防性羈押;預防性羈押是屬於比較特殊的情況,這裡省略不談。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簡單的說:

若被告經法官的訊問以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具備以下條件,若不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恐怕無法確保被告在後續的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全程到場、或釋放被告後,恐怕證據滅失,甚至無法確保被告在被判決有罪後,可以執行應承受的刑責時,法院可以羈押被告:

(一)被告已經逃亡,或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可能逃亡;

(二)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三)被告所犯的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有相當理由可以認為被告可能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必須注意的是,若人民的身分不是被告,就不可羈押,若是將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聲請羈押,就不符合法定要件。


被告被法院羈押後,只是為了確保被告在偵查、審判及執行時在場,以及相關的證物可以在審判中呈現,並不代表被告有罪,相反的,若審判後被告無罪,可依相關法律規定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


  • 被告羈押後,家屬可以探望嗎?

原則是可以的。羈押只是暫時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家屬仍然可以接見被告或與被告通信,但若法院認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可能足以導致被告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時,法院可以職權或者依檢察官的聲請禁止(即所謂的「羈押禁見」)。若是被羈押禁見時,只有律師可以去接見被告,但家屬仍可依規定寄送菜餚、書籍、金錢、衣物,須詳參看守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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