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沒說的事(3)-林義傑涉入挑唆包攬他人訴訟案件之評論
時事新聞:<<1年告近千件!林義傑「抓盜版公司」撈千萬手法曝 誘網友下載中鏢>>
事實摘要<<引述自ETtoday新聞雲>>
超馬好手林義傑涉嫌包攬訴訟案,8日遭檢警搜索拘捕,辦案人員發現,林義傑成立的真相公司,專門向影視公司取得影片授權後,沒有播放營利,直接開始抓盜版,在全台各地興訟,粗估公司成立至今不到一年,已提告近千案,有部分網友選擇付錢和解換取撤告。
台北地檢署在2022年1月4日曾起訴1起著作權蟑螂案,被告陳羅崇等4人,以「跑單幫」的方式,幫影視公司抓盜版為業,卻故意上傳種子片源到分享網站,誘使網友下載轉傳,再一口氣擷取數十或數百名網友IP位址,接著「以刑逼民」,迫使網友們選擇和電影版權公司和解,陳羅崇等4人再從中抽成,8年間共撈千萬元。
而林義傑(現名林瀚駩)則是在2021年7月16日登記設立「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2022年1月28日才把公司負責人從林改登記為許仁泰,檢警調查,真相公司光是名稱就會讓人聯想到法律服務工作,但林義傑本人不是律師,而真相公司在取得影視公司授權後,沒有透過播放影片等方式營利,而是上網找盜版,並直接以真相公司名義提告。
北檢8日指揮保二總隊分2路搜索真相公司,並拘提林義傑、許仁泰、邱姓員工到案後,由檢察官諭令依《刑法》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及違反《律師法》等罪嫌交保,林義傑保釋金20萬元,許、邱各10萬、6萬元。
林義傑則認為是遭秋後算帳,他8日晚間走出北檢受訪表說:「做正義的事情然後被列為嫌疑犯人,我覺得這是很糟糕的事情,我想查水表就查吧,我沒有做甚麼壞事,也沒有做違法的事情,謝謝大家,不用擔心。」「我又不是吸毒犯或是殺人放火,要被用這種方式來對待」,「只要不要做錯事,不用擔心鬼來敲門,我覺得如果要對我的人格有所湮滅,或是對我的生活做很大打擊警告的話,這是很糟糕很糟糕的社會。」
律師說
依據這則新聞所述的事實,林義傑會觸犯《刑法》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及違反《律師法》等罪嫌嗎?
<註:因檢警掌握的事實,可能與新聞有出入,本文僅就新聞所述事實評論,不就個案提出法律建議>
首先從新聞上的資訊來看,檢方是依《刑法》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及違反《律師法》等罪嫌進行偵辦,我這邊先列出幾個相關的條文:
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法第129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林義傑(現名林瀚駩)應該是沒有律師資格,這個可以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如果林義傑所成立的真相公司只是取得影視公司等權利人的授權抓盜版,並且興訟,這樣的確有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57條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的罪責;然而,從新聞上看,真相公司似乎是取得「影片授權」,並且可以用真相公司的名義提告,也就是說真相公司是以權利人被侵害的地位提出訴訟,我認為是不會構成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 。而且針對自己公司權利被侵害而提出的訴訟,我認為也不會構成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的罪名。
新聞提及:「真相公司光是名稱就會讓人聯想到法律服務工作」,這邊我認為純屬個人臆測啦,難道徵信社就不能叫「真相公司」嗎?這邊也不是成立律師事務所或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所以這個地方應該是不會構成犯罪。
至於新聞提到其他案件中有涉及「故意上傳種子片源到分享網站,誘使網友下載轉傳」。這個行為,若符合我以上所說的,雖然不會構成刑法第157條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的罪責,但我認為故意上傳種子片源到分享網站,本身就有同意其他下載相關影片的授權,若此提仍然提出著作權法的告訴,可能會涉犯的是誣告罪。
林義傑說:「我又不是吸毒犯或是殺人放火,要被用這種方式來對待」,「只要不要做錯事,不用擔心鬼來敲門,我覺得如果要對我的人格有所湮滅,或是對我的生活做很大打擊警告的話,這是很糟糕很糟糕的社會。」,這是正確的嗎?
這邊我可能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在法律上除了傳統的殺人、放火、傷害等等我們直觀上認為的犯罪以外(自然犯),也有很多基於政策目的、甚至可能沒有被害人存在的案件,是否為構成刑事責任,仍然要參照現行有效刑事法律的「構成要件」(法條)進行判斷。